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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7-08-15 作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株公资[2017]25号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关于印发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株办发〔2014〕3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各项财务收支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实行总体控制,分级把关,签字报销的管理原则。所有支出先有预算安排,按支出流程审批。未经中心主任审批、财务审核,任何机构和部门不得签报支出开支资金和减免交易服务费收入。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在银行开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条 每年按照财政要求,将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及时公示在门户网站。并在年初的专题党委会议上,公开上年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条 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人员按要求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做好领、报、销工作,确保中心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科室及所规定的经费开支和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加强经费管理。经费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列支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项目。
(一)工资奖金、保险、职工教育经费、培训费等费用按照有政策制订政策制度执行,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必须经人事教育科签署意见后,按照报销程序执行。
(二)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往返株洲城区至黄花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中心主任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以下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3、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附表
株洲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
司局级 | 其他人员 |
|
| |||
北京 | 650 | 500 | 100 | 80 | ||
天津 | 480 | 380 | 100 | 80 | ||
河北 | 450 | 350 | 100 | 80 | ||
山西 | 480 | 350 | 100 | 80 | ||
内蒙古 | 460 | 350 | 100 | 80 | ||
辽宁 | 480 | 350 | 100 | 80 | ||
大连 | 490 | 350 | 100 | 80 | ||
吉林 | 450 | 350 | 100 | 80 | ||
黑龙江 | 450 | 350 | 100 | 80 | ||
上海 | 600 | 500 | 100 | 80 | ||
江苏 | 490 | 380 | 100 | 80 | ||
浙江 | 500 | 400 | 100 | 80 | ||
宁波 | 450 | 350 | 100 | 80 | ||
安徽 | 460 | 350 | 100 | 80 | ||
福建 | 480 | 380 | 100 | 80 | ||
厦门 | 500 | 400 | 100 | 80 | ||
江西 | 470 | 350 | 100 | 80 | ||
山东 | 480 | 380 | 100 | 80 | ||
青岛 | 490 | 380 | 100 | 80 | ||
河南 | 480 | 380 | 100 | 80 | ||
湖北 | 480 | 350 | 100 | 80 | ||
湖南 | 450 | 350 | 100 | 80 | ||
广东 | 550 | 450 | 100 | 80 | ||
深圳 | 550 | 450 | 100 | 80 | ||
广西 | 470 | 350 | 100 | 80 |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80 | ||
重庆 | 480 | 370 | 100 | 80 | ||
四川 | 470 | 370 | 100 | 80 | ||
贵州 | 470 | 370 | 100 | 80 | ||
云南 | 480 | 380 | 100 | 80 |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80 | ||
陕西 | 460 | 350 | 100 | 80 | ||
甘肃 | 470 | 350 | 100 | 80 |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80 | ||
宁夏 | 470 | 350 | 100 | 80 | ||
新疆 | 480 | 350 | 120 | 80 | ||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2、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财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3、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学校未统一安排用餐的,市外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50元,市内每人每天补助25元(按工作日计算),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市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三)会议费
按照会议分类管理的规定,中心牵头召开的会议为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或三类会议(以中心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支,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严格按预算执行。
综合科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报中心领导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执行。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其中,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左右,其中,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5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00 | 140 | 100 | 540 |
二类会议 | 260 | 120 | 80 | 460 |
三类会议 | 240 | 100 | 6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四)培训费:
人事教育科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后执行。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 地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省内 | 150 | 100 | 100 | 50 | 400 |
省外 | 180 | 110 | 100 | 60 | 450 |
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招待费
由综合科按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所有公务接待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接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待。
(六)办公设备购置费
常用办公用品采购:由综合科资产管理员汇总申报计划,经综合科科长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统一到定点办公用品供应商处采购,资产管理员实行台账管理,按批次进行结算,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在外签单赊购办公用品。日常办公用品由综合科统一购置。
办公设备采购:科室确需购置办公用具、设备的,一次性购置5000元以上,事先填写《大额支出预报单》,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后不得随意变更经费预算。购置的设备和办公用品在办理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后方可按程序报销。
(七)印刷费
各科室需要在外公务印刷的,事先须填写《大额支出预报单》,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由中心综合科统一与公务印刷政府采购定点企业联系印刷。
中心所有印刷统一归口综合科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中心名义在外印刷,否则所发生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综合科应建立印刷询价制度,特别是大宗印刷品应在定点范围内采取价比三家的办法确定。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严把关,从严控制,
实行统一管理,中心办公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所有财务报销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
(一) 财务报销程序
1、在中心财务办理报销的,应填写《经费使用预算审批单》,按照经办人(当事人)、科室意见、财务审核、批准人签字,经办人应对报销票据、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科室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和科室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签字。
2、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分管财务领导和科室主管领导在《经费使用汇总单》上签字报销;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领导和科室主管领导在《经费使用预算审批单》上签字后再报主任签字审批。审核人应对报销手续和报销票据是否合规、真实认真把关,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票据。
(二) 财务报销凭证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如各种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
据)应具备的内容:接受单位名称;填制凭证日期;经济业务品名(有规格的必须注明)、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开票和收款人签名;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自行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或大小写不符,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必须重开。
3、原始凭证的附件要求: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需附审批单;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市委市政府组织安排的有关经济业务必须将领导审批后的文件报告或通知,同原始凭证附在一起审批报销。如需进行合同管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书同原始凭证附在一起进行审批报销。
(三)支出预算申报审批、审核程序
1、经费预算审批权限在中心领导。为了保证原始凭证合法规范,所有经费开支的票据须先由各科室负责人和科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再进入报账程序。
财务要切实履行领导审批前的审核职能,确保各项开支手续完备。主办会计应熟练掌握各项财经法规和政策,在审核过程中按规定执行,做到公正、公平、统一。对手续需要完善的票据要耐心指导其进行规范。
2、凡5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须事先由使用科室提前在上月20日前报计划,并填写《大额支出预报单》制作大额支出预算呈批件,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先用后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各科室不得对大额开支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回避大额呈报。大额支出项目实际支出一般不得超支,特殊情况支出金额超过预算10%以上的须办理追加报批手续。
3、单项开支在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内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支付;研究年度财务预算、单项开支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无追加报告不予支付,严格控制非公务性开支。
4、年度预算外的开支和特殊大额开支,需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由承办科室按以上经费审批程序办理。
(四)资金及账户管理
1、所有预算内、外资金和各种收入都应归口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入账、统一核算,各科室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凡查出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按治理小金库的有关规定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财务科使用现金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限额。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出纳对自己经管的现金进行盘存,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超过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招待费等公务支出应按《株洲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需要所需备用金,由财务科按工作需要核定,年末所借备用金应如数归还,来年再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3、资金收支只能设立一个基本户,不得多头开户,银行印鉴应由出纳、会计两人以上分开保管。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尽量减少未达账项。非税收入要及时缴存入库。
4、资产不得对外投资或拆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因私借用公款。
5、财务科要负责督促有关科室和个人及时归还或核销应收账款,按月与往来单位和个人对清账务。严格控制应收账款年末余额。应收账款每月应编报明细表,对大额和逾期未收回的应在年度决算报告中说明。
第七条 中心内所有现金报账业务实行公务卡管理,凭发票和经持卡签名的银联小票报销。出差及公务活动不予借支现金。
第八条 中心固定资产产权关系为中心所有,在中心范围内不论资金(款项)来源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并重、用修结合”的原则,中心固定资产由综合科负责统一管理,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负管理责任。综合科明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各科室也必须明确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各科室固定资产如果有增减变动,必须与综合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严格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发、维修、盘存、调拨,报废等手续,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验收必须持购货发票到中心财务科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进行验收登记。各科室不论资金渠道而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及时到中心财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闲置固定资产,由综合科统一调配,任何科室或人员不得自行出借和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各类资产只有在办妥手续后,才能进行处理。调出中心且产权关系发生变化的,一般实行有偿调拨,资产需求单位事先提交申请报告,经中心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科开具资产调拨单后办理转移和交接手续,并进行账物处理;涉及车辆转移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冲账。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综合科会同有关科室,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进行处置,对变价收入的残值,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综合科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最少一次),对盘盈、盘亏、损毁等情况查明原因,经分管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各部门固定资产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按原价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如国家、省、市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经费开支和资产管理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务报账流程图
2.《大额支出预报单》
3.《经费使用预算审批单》
2017年7月7日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
2017年7月7日印发
附件1
财务报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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