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预算/决算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7-12-12  作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字体大小: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株公资[2017]48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各科室: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办公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印发,请大家遵照执行。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1124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防治围标串标行为,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现象,加强交易过程中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的管理,切实保障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医疗设备器械和医药采购、国有产权等项目类别交易活动中,由投标(报价、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依据招标(采购、出让、转让)人(以下统称“招标人”)的要求,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政府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医疗设备器械和医药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类别保证金的代管。

 其他资金来源项目的保证金可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管。

第四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统一代收、代退和专户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五条  提交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均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含个人)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1、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理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必须从单位基本账户转入,实行双密码专户管理;

    2、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采用银行转账,实行非保密专户管理;

3、土地(矿)产、国有产权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转让等)实行招拍挂系统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

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六条 保证金的提交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管理系统与专用账户银行、电子交易等系统对接,并通过随机产生的虚拟账户确保投标人信息保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在开标(竞买成交)前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投标人信息。

第七条 投标人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第八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保证金的收取: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银行随机产生的保证金虚拟账号提供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金额、交纳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以及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户名、开户行、帐号等向社会公布。

2、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如投标人未按规定缴纳造成保证金未到账影响中标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中心只对成功缴纳且保证金到账的投标人认定为有效投标人。

    3、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保证金的交纳账号、方式、金额、时间,从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帐户将保证金转入以下帐户:

工程类和政府采购专用账户:

      名: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

      号:43001500562059666666 -XXXXX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

土地(矿)产等交易专用账户:

      名: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

      号: 82080312000000272(网挂竞买以系统随机生成虚拟子账号为准)

  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

4、投标人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明确用途和投标项目、标段。凡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帐户转出或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为无效保证金。

5、保证金必须在本项目开标前足额到达指定帐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6、实行保证金双密码的项目开标前,由代管专户银行将保证金交纳情况汇总表交招标人进入评标室。

第十条、保证金的退还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投标保证金批量退款清单》由代管专户银行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返还到投标人原汇出银行账户。退还保证金单位(含个人)名称和账号,应与竞标人名称和账号一致。

2、项目未中标单位如无异议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手续。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的,因系统设置屏蔽,在开标后系统自动解密由代管专户银行转帐退还。

4、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在本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起5日内自动转账退还。

5、对已确定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在本项目发放中标通知书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供退款申请、进账单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确认书复印件方可通过代管专户银行转账退还。

6、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投标或被拒绝参加投标,且其已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凭招标人或投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经中心业务部门确认后,参照3条办理退还。

7、因投标人名称变更(或其他纠纷)造成退款单位与交款单位不一致的,应由工商部门出具名称变更证明(或法院账户冻结证明),经业务科室对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后,按本通知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投标人,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暂不退还保证金;调查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备案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管保证金专户银行不得向他人透露保证金信息影响公平竞争。保证金专用账户受托银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该银行的受托资格,将情况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           20171124日印发

 

责任编辑:王苹